第一條 本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適用于山東省境內所有合法生產煤礦。
第二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分為三個等級:
一級:安全質量標準化各專業得分均在90分及以上。
二級:安全質量標準化各專業得分均在80分及以上。
三級:安全質量標準化各專業得分均在70分及以上。
第三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參加評級的專業為七個,即采煤、掘進、機電、運輸、通風、地測防治水、安全管理,各專業計分以100分為滿分。
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的評級計分以100分為滿分。各專業的考核得分先乘以各自的系數后,再計入礦井總分。
1、采煤:12分 系數為0.12;
2、掘進:12分 系數為0.12;
3、機電:12分 系數為0.12;
4、運輸:12分 系數為0.12;
5、通風:25分 系數為0.25;
6、地測防治水:12分 系數為0.12;
7、安全管理: 15分 系數為0.15。
第四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必須具備以下條件:
(一)一級礦井年度內無原煤生產死亡事故;二級、三級礦井年度內原煤生產死亡人數不超過1人;且均無重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。
(二)三個煤量符合規定,采掘關系正常。
(三)無超能力、超強度、超定員生產行為。
(四)無國家和行業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設備、產品、工藝。
(五)制定便于操作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驗收制度和獎懲制度,并落實到位。
第五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礦業公司,必須具備以下條件:
1.考核年度內,一級礦井占所屬礦井總數的2/3及以上,其余礦井均達到二級。
2. 考核年度內,原煤生產百萬噸死亡率不超過0.2,且無重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。
3. 制定便于操作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驗收制度和獎懲制度,并落實到位。
第六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的檢查考核辦法:
1.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及各專業的檢查考核,省每半年抽查一次;設區的市每半年全面檢查一次;省屬煤炭企業、縣(市、區)每季度全面檢查一次;礦每月檢查一次。
2.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及各專業的檢查考核采取動態檢查,每次檢查的記錄存檔,作為年終評級考核的依據。
3. 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得分計算方法
(1) 本年度專業單項得分=本年度內各月專業實際得分之和/12
本年度礦井得分=本年度參加計分的專業單項得分乘以各自系數之和
(2) 礦井自檢與上級檢查得分不一致時,按上級檢查結果計算。
第七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的考核評級:一級、二級、三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由煤礦提出申請,經省屬煤炭企業、市煤炭管理部門審核,報省煤炭工業局審批命名。
第八條 各煤礦要按噸煤不低于1元的標準提取安全質量標準化獎勵資金,制定并嚴格執行安全質量標準化獎懲辦法。
第九條 本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。解釋權屬省煤炭工業局。